睡夢中性侵前砲友!二審認罪賠200萬 法官改判

臺中一名謝姓男子,趁着與先前有過親密關係的女性友人同牀共眠之際,不顧對方已明確拒絕發生性行爲,竟在女方熟睡時以生殖器插入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一名謝姓男子,趁着與先前有過親密關係的女性友人同牀共眠之際,不顧對方已明確拒絕發生性行爲,竟在女方熟睡時以生殖器插入性侵得逞。一審時,謝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至二審,謝男態度180度大轉彎,不僅當庭認罪,更火速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賠償200萬元,成功爭取到法官同情,獲判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得以免於入監服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謝男與告訴人A女曾爲親密友人,兩人於案發前2天曾合意發生性行爲。事後A女詢問是否要正式交往,遭謝男以「仍有其他男女關係」爲由拒絕。113年2月14日凌晨,謝男再度求歡被拒,當下雖未強迫,但到了當天早上8點多,他見A女仍在熟睡,竟抱着僥倖心態,違反A女先前意願,以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A女因劇痛驚醒,當場嚴詞拒絕,身心因此受到巨大創傷。

案發後,A女因急性壓力反應,被迫重回睽違近兩年的身心科就診,並在審理時悲痛陳述,至今仍無法擺脫性侵陰影。一審法官考量被告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重判3年8月。

全案上訴二審後出現重大轉折。謝男在高等法院審理時,終於坦承犯行,展現悔意,並積極與A女達成調解,當場支付200萬元賠償金,獲得A女諒解,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合議庭審酌,謝男手段未涉及強暴、脅迫,且無前科,犯後態度已有改變,若仍判處強制性交罪法定最低刑度3年,確實有情輕法重之虞,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

法官考量謝男已賠償並認罪,認爲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最終將原審3年8月刑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但爲導正其偏差行爲,緩刑期間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10場次法治教育,並交付保護管束,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緩刑仍可能遭撤銷,得入監執行。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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