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於維護 颱風吹落燈具砸車 管委會判賠

去年丹娜絲颱風襲臺期間,嘉義市某大樓地下停車場入口處鐵製天花板與燈具掉落,砸中路邊停放兩輛汽車,柯姓、黃姓車主提告求償,大樓管理委員會稱天災不可抗力,已盡注意義務。嘉義地方法院認定,管委會疏於維護,未做防颱措施,判決須賠償兩人共五十八萬餘元;可上訴。

黃姓、柯姓車主提告主張,去年七月七日凌晨一時許值丹娜絲颱風過境,嘉市某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的鐵製天花板及燈具,不堪強風吹襲掉落飛散,兩人停放附近汽車遭砸中受損。

兩人指出,大樓並非正迎風面,周遭老舊建物、雨遮及招牌均無損壞,唯獨大樓工作物大面積掉落,顯見設計施工不良且長年疏於維護;經原廠估價修復費用,分別對大樓管委會求償卅一萬○一六○元、四十七萬七六二○元。

管委會辯稱,鐵製天花板及燈具一九九四年大樓取得執照時就存在,並非法律規定必檢項目,平時由水電廠商目視巡視;當時在嘉義測得十三級強風,屬致災性天災,屬不可抗力因素,管委會成員爲無給職,已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程度的注意義務,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土地上建築物、所設置設備的所有人,防範、排除建物危險是應盡的社會安全義務,如違反此義務致產生損害,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不用負舉證責任,但所有人須證明沒有設置及保管上缺失,或盡到相當注意防止損害,才能免責。

判決指出,臺灣每年都有颱風侵襲,儘早做防颱措施是一般生活常識,對鐵製天花板、燈具本來就應採用「耐受風雨吹襲」材料與工法,管委會有確保這些物品不會損害別人的法律義務,尤其現已能精確預報臺風動態,防颱準備屬一般社會常識。

法官認定,鐵製天花板等物品設置逾卅年,管委會歷來僅以目視檢查,並無維修紀錄,颱風前未採取加固措施,難認已善盡管理責任,事故現場其他房舍採光罩、盆栽都未受損,證明並非完全不可避免,考量車輛折舊、維修等,判賠黃十六萬七二四六元、柯四十一萬五九九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