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爭議 法官:大法官裁定無拘束力
五名大法官違法做出判決後,大法官的憲法判決能否拘束基層法官引發熱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審理一名父親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案,聲請釋憲未獲大法官受理,他去年底在判決父親敗訴的理由中,直指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與「期刊論文或讀者投書」一樣,沒有拘束力。
法界人士指出,這只是冰山一角,當五名大法官的判決爭議愈來愈多,未來可能被基層法官直接在判決中批判或提出質疑的情況恐愈來愈常見。
一名父親以「戶籍上的小孩」爲被告,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主張和前妻二○一八年九月結婚,隔年九月離婚,小孩是在二○一九年二月出生,依懷孕週數推算,當時未和女方交往,他不是孩子生父。女方反駁,因法院判決男方要付扶養費確定,加上她聲請強制執行,男方纔提告。
朱政坤認爲家事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確認親子關係沒有設除斥期間(可行使權利時間),永遠處於可以爭訟的不確定狀態,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組成的審查庭認爲,「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訴訟涉及身分關係的真實情形,不因時間經過而有所不同」。法院應依真實狀況判斷「親子關係是否客觀存在」。
審查庭指出,爭執親子關係存不存在,涉及是否有真實血緣,直接影響父母和子女人格權與家庭組成權,此等人格權不因時間經過而質變,並指朱政坤主張違憲,卻未說明爲何提確認訴訟必須限制起訴期間的理由,裁定不受理。
朱政坤去年底判這名父親敗訴,理由是若在婚姻期間受胎的小孩,依法被推定爲婚生子女,父母任何一方要「推翻」,必須在知悉後的兩年內提否認之訴,這名父親應在二○二一年二月九日前提告,但遲至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才提訴訟,判他敗訴。
朱認爲未成年子女絕對有權利知道自己的血緣,但不表示應該「不受任何限制」地讓父母任何一方透過訴訟方式「被知悉」血緣,硬生生撕裂多年建立的感情連結。
朱還在判決中指出,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只是由審查庭作的程序裁定,只有不得聲明不符的效力,相關法律論述、見解與一般期刊論文或讀者投書相仿,沒有拘束任何人的效力。
判決理由寫道,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肯認「身分安定」優先於「真實血緣」,確保婚生推定親子關係不會永遠處於不安定的狀態,但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規定卻無限制起訴時間,顯然有漏洞。他認爲憲法法庭審查庭忽略、無視先前的判決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