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放水 代賑工冒名續任 技工涉包庇
臺北市府公燈處技工陳淑玲(穿紅衣者)涉放水審查女代賑工陳小菊冒名申請案,涉犯圖利罪,檢方訊後以六萬元交保。記者季相儒/攝影
臺北市女代賑工陳小菊從事清掃公園工作十多年,因期滿被註銷資格,涉冒用朋友周琳身分申請「以工代賑」,臺北市府公燈處技工陳淑玲涉放水審查,圖利陳獲薪水六十餘萬元;廉政署搜索約談三人,臺北地檢署訊後諭知陳淑玲六萬元交保、陳小菊八萬元交保、周琳限制住居。
北市社會局指出,代賑工有年齡限制,鼓勵轉入一般職場,原則上不重複進用。公園處表示,技工和代賑工目前都移撥到區公所,是否出自於同情,會配合調查以釐清真相,毋枉毋縱;若確有不法,市府會追究相關責任,絕不寬貸。
檢廉掌握,陳小菊二○一一年起在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從事清掃公園工作,長期領取臨時工薪水,但代賑工新制上路,五十多歲陳小菊因期限屆滿被註銷資格,疑爲保有工作取得代賑工薪水,涉借用周琳身分證件冒名申請以工代賑,經審查後獲派工作,至公燈處指定公園清掃維護環境。
臺北市女代賑工陳小菊(穿白衣者)涉冒名申請以工代賑,檢方訊後以八萬元交保。記者季相儒/攝影
檢廉調查,陳小菊從事代賑工二○二二年起迄今,三年多來累計薪資共六十多萬元,公燈處技工陳淑玲負責審查以工代賑業務,疑知情卻放水讓陳小菊取得工作,涉貪污圖利罪。
檢方十一日依涉貪污圖利、刑法僞造文書等罪嫌,指揮廉政署搜索陳等三人住居所及辦公處所,復訊後命陳淑玲、陳小菊分別以六萬元、八萬元交保,周琳限制住居。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人輔導自治條例」規定,臨時工滿卅五歲,最長得做一年;滿卅五歲、未滿五十五歲最長三年,輔導就業後若非自願性因素失業,得申請延長一年,期滿不再延長。修正前已擔任臨時工者,在修正施行二年內,不受期限限制。滿五十五歲最長可以做到六十五歲,若期限內仍無法找到工作,可透過社工協助轉介。
不過,因身心障礙或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子女,以及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和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共同生活親屬,不受限制。
社會局說,「以工代賑」是政府救助政策,透過提供短期工作機會,讓有工作能力弱勢族羣增加收入。會對代賑工年齡、服務期限設限,主要還是希望鼓勵低收入戶等弱勢自立,輔導轉入一般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