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助經濟犯偷渡 湖西鄉代判無罪

被檢方認定協助經濟犯徐少東偷渡的澎湖縣湖西鄉民代表洪良合(右二),法院以不知情爲由,一審判決無罪,可上訴。(湖西鄉公所提供/許逸民澎湖傳真)

去年5月留下「家書」後失聯的重大經濟罪犯徐少東,經確認遭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的徐,已從澎湖出海偷渡出境,澎湖地檢署介入偵辦後起訴包括澎湖湖西鄉代洪良合等9人,澎湖地院近日審結,被控多項罪名且具體求刑3年10月的洪良合一審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獲悉判決結果洪僅簡短迴應「還我清白就好」。

因對4294人吸金達22億6780萬元而違反《銀行法》的徐少東,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12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案件仍在上訴;爲免身陷囹圄,他私下尋覓偷渡管道,檢警掌握,去年5月初由許瑞足、許義鑫等統籌謀議,邀集洪良合、李瑞進、潘俊華等人蔘與,以5000元至45萬元不等代價協助徐偷渡。

去年5月9日上午,徐少東駕車前往嘉義縣布袋鎮某公園後,轉乘他車前往布袋港,持他人證件購買船票,搭船抵達澎湖,許義鑫先將人安置在湖西鄉民宿藏匿,隔日凌晨4時許,許義鑫、洪良合再協助載運徐前往青螺沙嘴海岸,由李瑞進駕駛快艇接應後,於同日上午8時許,到達海峽中線約4.3浬處,並由接應快艇載運繼續偷渡出境。

檢方起訴書指出,許瑞足、許義鑫擔任全案「首謀」,使重大經濟罪犯棄保潛逃,危害我國對於國境管理及國家安全維護甚鉅,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年、6年6月;另洪良合身爲湖西鄉民代表竟參與協助接運、船長李瑞進爲順利偷渡出境關鍵,分處有期徒刑3年8月、4年6月,以資懲儆。

但經法官審酌,以許瑞足、許義鑫觸犯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分處有期徒刑5年、5年6月;船長李瑞進處有期徒刑4年4月,洪良合則判決無罪。

全案被告一審判決皆比檢方求刑刑度低,洪良合委任律師桂祥晟則指出,無罪原因在洪不知道他車上載的是徐少東,也不知徐要偷渡。洪良合昨日僅迴應說「還我清白就好」。澎湖地檢署昨日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