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持開山刀、鐵棍對戰 弟遭砍命危 哥判刑2年2月
彰化黃姓因男子持開山刀砍傷其弟,彰化地院依傷害罪判處2年2月徒刑。(孫英哲攝)
彰化1對黃姓兄弟因細故口角衝突,兩人竟分持開山刀、鐡棍互相攻擊,黃兄手臂被鐵棍擊中後,揮刀砍中其弟左頸部、左前胸等處,造成其弟送醫一度命危。該案一審已審結,黃男雖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但法官審酌後依傷害罪判處黃男2年2月徒刑。檢察官認爲被告有殺人犯意,已提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4年8月24日晚間,被告(58歲)在住處旁空地,因細故與當時手持鐵棍的弟弟發生口角爭執,雖經其弟媳將2人分開,但該2人仍互相爭執。不久後,被告返回隔壁住家持開山刀重返該空地,手持鐵棍的弟弟已在該處等待,兩人見到彼此後即互相跑向對方。
被告因左手臂被弟弟用鐵棍打中,隨即以開山刀反擊,見其弟又持鐵棍打過來,他伸左手阻擋並抓住其弟的手後,同時以右手持開山刀揮向其弟,造成其弟左頸部撕裂傷9公分、左側前胸壁撕裂傷16公分、右側前臂開放性傷口4公分等傷害。
兩人再度爭鬥引發家人聞聲趕至,並將兩人隔開,被告隨即罷手,隨後警方獲報到場。當時被告弟弟送醫急救後,醫院曾發出病危通知,經治療後脫離生命危險。全案檢方以被告涉及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指出,告訴人確受有左頸部撕裂傷分等傷害,然均屬撕裂傷型態,未見深度穿刺,亦未傷及頸動脈、頸靜脈或心臟、肺臟等重要臟器,實難憑此即認被告具殺人之犯意;又告訴人因失血量大而曾經醫院發出病危通知,然此風險主要源於出血量累積所致,難以此推論被告主觀上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此外,被告2次揮刀行爲均發生於遭告訴人持鐵棍攻擊之後,且被告於揮刀之後即停,尚無連續揮砍行爲。法官認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尚難憑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傷害犯行,堪以認定,告訴人自述頸部及左手至今轉動無力,審酌後依傷害罪判處被告2年2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