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用扳手偷路邊車牌 「攜帶凶器竊盜」判10月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因自用車牌照遭註銷,竟動起歪腦筋,持扳手竊取路邊停車車牌懸掛己車使用。被害人察覺異狀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法院審理認定其屬攜帶凶器竊盜,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因自用小客車車牌遭註銷,無法合法上路,竟鋌而走險,於2025年4月5日上午在屏東市某巷弄內,持扳手拆卸他人停放路邊車輛前後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使用。案經被害人發現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依法送辦。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判決指出,陳男見被害人所有自小客車停放路旁,竟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持隨身攜帶之扳手一把,旋鬆固定車牌之螺絲後竊取兩面車牌得手。陳男坦承竊盜犯行,但辯稱扳手是工作所需工具,體積小並非兇器。
法院審酌,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謂兇器並無種類限制,只要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危險即可。經當庭勘驗,該扳手長約11公分,質地堅硬且具尖銳處,若持以揮擊人體要害足以致傷,屬具危險性之器具,符合攜帶凶器要件。
法院並考量陳男曾有多項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且近年亦曾因懸掛僞造車牌遭判刑;雖事後已將車牌返還並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亦表示願意從輕量刑,仍認其行爲危害交通管理秩序及社會安全,依法量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另供犯罪所用之扳手未扣案,宣告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