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電纜賊遠赴臺東行竊 變賣僅萬元還「倒貼5萬」

臺東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屏東以呂男爲首的4名竊賊跨縣市遠赴臺東縣東河鄉偷電纜,費力剪斷、削皮後變賣所得僅1萬多元,呂男庭上辯稱「當時在睡覺、全程不知情」,遭同夥指證打臉。臺東地方法院祭出沒收新制,須按「原物價值」追徵6萬1461元,依結夥3人以上攜帶凶器竊盜罪,判呂男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王、楊等4男民國114年1月5日傍晚6時租車從屏東縣恆春鎮出發,翌日凌晨零時抵達臺東東河鄉萬年段萬善堂附近,衆人分工合作,持鐵管組撬開維修孔蓋,再以破壞剪剪斷臺電公司PE電纜線3條,總長度達127.5公尺,經臺電接獲民衆反應萬善堂一帶斷電兩天,趕赴現場維修才驚覺遭竊報警。

有趣的是,這羣嫌犯得手後並未立即離開,而是將百餘公尺的電纜載往都蘭某空地,4人共用1支削皮刀削去電纜塑膠外皮,最終返回屏東變賣,僅獲得1萬多元,4人平分,然而,臺電清查該批電纜材料費損失高達6萬1461元,與獲利相差近6倍。

對此,臺東地方法院強調「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是長久存在的普世基本法律原則」,即便嫌犯處分贓物所得低微,仍以電纜原物價值作爲沒收基準,因此判決追徵6萬1461元,遠高於犯罪獲利。

呂男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我在上述時間確實與他人前往臺東,但我是要去花蓮找朋友喝酒,其他人在現場偷電纜線的時候我都在睡覺」,卻被同夥指證歷歷,「打臉」證實呂男有參與竊取行爲。警方透過租賃車的GPS定位紀錄,精準掌握嫌犯從作案到「削皮」的全程軌跡,搭配超商監視器影像,讓嫌犯足跡現形。

臺東地方法院審酌呂男有竊盜、毒品前科,且竊取公衆用電線路造成東河地區停電,嚴重影響民生安全,依結夥3人以上攜帶凶器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