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爲愛幫洗151萬 律師辯「戀愛腦」無罪變判刑5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被指控提供4個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8人受騙,共計損失151萬元。雖然一審律師爲小芸辯護,主張她因爲戀愛腦纔會落入詐團陷阱,獲判無罪,但案件進入二審出現反轉,臺南高分院法官裁定撤銷原判決,改依法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5萬元。
▲小芸主張受到情感詐騙,二審卻被改判有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張姓男子,對方噓寒問暖,還稱呼她爲「水某、老婆」,兩人交談數日之後,她竟在2024年8月間將自己名下的4個金融帳戶交給對方使用。
張男取得帳戶資料後,隨即與詐團成員分工合作,向8名受害者施用詐術,成功騙取151萬元;這些錢被匯入小芸的帳戶,她還依照指示幫忙轉匯、購買USDT(泰達幣)。後來受害者們發現異狀,憤而報警提告。
一審時,辯護律師主張,小芸受到張男情感詐欺,她起初只是想找一個可以穩定交往的人,隨後因爲戀愛腦衝昏頭纔會落入詐騙陷阱,進而提供帳戶資料。臺南地院一審判處小芸無罪,檢方則提出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爲,經檢視相關證據後發現,小芸與張男從未見過面,雙方僅透過LINE的文字對談及語音通話,她根本無法分辨張男借用帳戶的理由是否爲真,兩人之間毫無信賴基礎。
法官進一步指出,張男自稱從事精品代購,如果是真的,他應當會自行準備付款工具,怎麼會需要使用小芸的私人帳戶,這明顯與一般的商業習慣不符。
法官表示,縱使小芸陷入情感詐騙,但在正常狀況下,也不致於將自己家人的帳戶與工作上的金流任意相混,她與張男之間的感情糾葛,無法合理化她任意提供4個帳戶給他人使用的理由。
最終,法官裁定撤銷原判決,改依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判處小芸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