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房親密後挨告 合意與否看證據

孤男寡女共處一室挨告性侵,常舉證不易各說各話。卓姓男子被控從夜店將酒醉女子帶至汽車旅館性侵,他質疑女方故意被「撿屍」提告賺錢,一、二審仍依乘機性交罪判刑;另案廖姓男子與女同事出差同房,被控趁女方服安眠藥後性侵,但一、二審皆判無罪。

法界人士表示,性侵或雙方合意,訴訟過程常各執一詞,建議親密互動時,選擇有監視器、公開登記出入場所,保留通話軟體對話紀錄,並確認對方是否成年,以免觸法。

判決指出,廿九歲卓姓男工程師三年前在臺中市某夜店認識一名女子,見對方不勝酒力,徒步背往汽車旅館;女子指控卓趁她不省人事吸吮胸部、指侵下體並拍照,她酒醒報警。

卓稱「遭設計」,主張雙方「互動是合意」,一審審酌旅館監視器畫面、女子證詞、女子下體與口腔驗出卓DNA等,認定構成乘機性交罪,判三年二月徒刑。

卓上訴,指女方曾以類似指述向林姓男子求償獲賠七十萬元,林獲緩起訴,案發後女方上網發文「這次我要五十萬不要拉倒」、「每天告這些變態就賺不完了」,二審認爲,縱使女方另涉他案或曾發表相關言論,仍不足以反推有故意被撿屍意圖,判卓有罪,維持原刑度。

另起案件,已婚廖姓男子與認識十餘年女同事六年前曾有婚外情,四年前出差同住汽車旅館房間,女方指控服用安眠藥後遭廖性侵,清醒發現下體異狀,在垃圾桶發現保險套。

廖稱過程中女同事說「好」,他察覺女方昏睡未再繼續,未發生性行爲。法院認定,女方對同房原因、是否每日服安眠藥、案發時意識狀態等,供述前後不一致,一、二審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