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撿到皮夾秒進廁所辯拉肚子 法官:才80秒不可能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豪(化名)前年6月在新竹市某大賣場內,撿到A男遺失的皮夾,他竟先踢了一腳,再把皮夾攜帶至廁所取走現金,因而挨告。雖然阿豪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當時是拉肚子纔會去廁所,但法官發現他在廁所內只待了80秒,不可能是肚子痛,最終仍裁定他有罪。

▲阿豪聲稱自己是因爲肚子不適,纔會去廁所,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2024年6月在新竹市某大賣場內,看見A男的皮夾(內有證件、現金3000元)掉落在結帳櫃檯下方的地面,竟先假裝不動聲色走到皮夾旁邊,用右腳把皮夾踢到中間走道,再趁沒人注意時撿起來,隨後進入賣場廁所將皮夾內的現金取走,最後將皮夾棄置於廁所。

A男發現皮夾遺失,立刻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賣場監視器追查,很快便鎖定阿豪。但阿豪到案之後辯稱,他是因爲拉肚子纔會去廁所,沒有拿走皮夾內的現金,不知道爲何賣場人員找到皮夾時,裡面已經沒有錢了。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阿豪的行爲有賣場監視器影像爲證,從他拿着皮夾進入廁所到離開,中間僅相隔短短80秒,顯然不可能是因爲肚子痛去上廁所,反而比較符合取走皮夾內現金的所需時程。

最終,法官認定阿豪的說詞屬於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考量到他已經與A男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於是依犯侵佔遺失物罪,判處他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還要在判確定後1年內參加2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