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險新規落地: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明確萬能險銷售“負面清單”
金融監管總局發文規範萬能險業務。
4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從嚴規範萬能險經營行爲,引導人身保險進一步迴歸保障本源,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保險公司已經開展的萬能險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原則上應當於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萬能險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人身保險:1.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2.具有保險保障功能,經合同約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費或者調整保險金額;3.設立單獨保單賬戶,經合同約定,可以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4.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爲負。
《通知》要求,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等產品外,其他產品不得設計成萬能型。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萬能險期交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其中超過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爲額外保險費。保險公司向同一被保險人銷售的同一款萬能險產品,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於人民幣2萬元。此外,對於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被保險人,保單簽發時約定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保險費的20倍。
在賬戶管理上,《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應當爲萬能險設立一個或多個單獨賬戶,不同萬能險單獨賬戶的資產應當單獨管理,能夠提供資產價值、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結算利率和資產負債等信息,滿足保險公司對該單獨賬戶進行管理和保單利益結算的要求。保險公司可以在萬能險單獨賬戶設立後6個月內向該賬戶劃撥啓動資金,並僅用於賬戶運行初期資產配置。啓動資金應當爲公司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資金規模應當科學合理。
對於結算利率,《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基於萬能險單獨賬戶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審慎合理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定期評估結算利率水平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並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結算利率。同一個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應當採用同一結算利率。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險單獨賬戶建立明確的盈餘分配規則,並據此提取特別儲備。特別儲備不得爲負值,且只能來自萬能險單獨賬戶投資收益率與實際結算利率之差的積累。
在資產負債管理上,《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定,強化資產管理部門與負債管理部門的協同,結合自身業務和風險特徵,加強萬能險賬戶資產負債管理,定期識別、計量和監測資產負債匹配量化指標。對於存在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的萬能險賬戶,依法合規主動採取管理措施。
針對萬能險的資金運用,《通知》明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投資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餘額,不得超過該未上市企業總股本的20%;投資單一股權投資基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權投資基金實繳份額的30%。
2.投資單一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餘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繳規模的25%。
3.投資單一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餘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25%(信用等級爲AAA級的除外)。
對於萬能險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比例,《通知》也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投資流動性資產與剩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的賬面餘額不得低於賬戶資產價值的5%。二是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5%,其中,投資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0%;投資單一項目的賬面餘額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5%,購買同一集團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單一項目按穿透原則認定。
《通知》還強調要加強銷售行爲管理,包括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萬能險應當滿足相關條件。針對萬能險銷售不規範問題,制定萬能險銷售“負面清單”,即不得存在以下行爲:
1.弱化萬能險的人身保險保障屬性,僅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
2.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簡單類比或混同;
3.對萬能險產品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保單利益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
4.通過調整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設計要素,或設置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
5.萬能險產品搭配其他保險產品的組合銷售行爲不規範;
6.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爲。
在監督管理上,《通知》指出,金融監管總局及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強萬能險非現場監管,視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對於有重大缺陷和問題的保險公司,金融監管總局或屬地金融監管局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節嚴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