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反腐新規 罰民企員工受賄
中國大陸5月新法規上路,「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反腐新規,規定民營企業員工與公職人員腐敗「同罪同罰」,入罪門檻也從人民幣6萬元(約新臺幣27.7萬元)降低至人民幣3萬元(約新臺幣13.9萬元),加強對民企內部腐敗的懲治力度。
澎湃新聞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5月1日起施行。
大公報指出,此次新規最核心變化,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貪腐罪名全面對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直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執行,並取消舊標準中倍數折算規則。
另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入罪門檻大幅降低。從數額看,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佔罪爲例,「數額較大」的入罪起點從原來的人民幣6萬元降至人民幣3萬元;「數額巨大」的門檻從人民幣100萬元降至人民幣20萬元;並新增「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檔次,標準定爲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這意味着,大陸的民企員工收受回扣,或侵佔公司財產,只要累計金額達到人民幣3萬元,即可被追究刑事責任,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新規雖號稱「同罪同罰」,但在最高刑上仍保有差異。民企人員貪腐最高刑爲無期徒刑,而公職人員貪污受賄罪最高可判死刑。
報導認爲,其法理依據是公職人員若貪腐,侵犯的是公共權力與國家公信力;而民企人員若貪腐,主要侵犯的是私有財產權。
廣東風采新紀元律師事務所主任賀國帥指出,新規是大陸反腐敗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核心是消除「公私有別」,落實平等保護原則,並填補了此前民企腐敗刑法規制的真空,改變了部分企業「報案難、立案難」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