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前區長涉詐領公款53萬餘 被依貪污罪起訴

新北市林口區廖姓前區長涉從民國112年起指示洪姓秘書利用空白收據每月挪用區長特別費1萬元私用,再由洪姓秘書僞造支出,交給經建課課長詐領辦公室綠美化費用購買作爲個人交誼用的花籃花圈,被認定詐領公款53萬餘。(資料照)

新北市林口區廖姓前區長涉從民國112年起指示洪姓秘書利用空白收據每月挪用區長特別費1萬元私用,再由洪姓秘書僞造支出,交給經建課課長詐領辦公室綠美化費用購買作爲個人交誼用的花籃花圈,被認定詐領公款53萬餘。檢方考量他甫到任公所就指示下屬不實覈銷特別費,並且爲法律系畢業,知法犯法,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建請不予緩刑宣告。

檢方調查,區長特別費僅限於公務用途、公誼往來致贈花圈花籃等目的,廖姓前區長112年1、2月間到任區長後,便指示洪姓秘書每月從區長特別費支領1萬元供他私用,共詐領31萬餘特別費。

檢方又查出,因爲區長特別費每月只有1萬9500元,廖姓前區長又指示經建課長將各課室業務費,以用途爲辦公室綠美化等名義提供給洪姓秘書使用,由洪姓秘書僞造不實收據詐領特別費後,將每月1萬現金給廖姓前區長,再以綠美化費用覈銷個人交誼的花籃花圈,共挪用22萬餘萬餘。

檢方另外查出,114年4月6日廖姓前區長調任觀旅局專員後,洪姓秘書因爲還有幫廖姓前區長代墊4萬餘萬餘的公款支出,明知代墊費用爲廖的個人用品,且新區長已上任、不能再以區長特別費報帳,仍僞造不實收據以「環境維護及雜支」等名目報帳,取回代墊近4萬元。

偵查時,廖姓前區長繳回犯罪所得53萬餘萬餘,另也繳回秘書浮報詐領的近4萬元,並供稱每月1萬現金領款的特別費都是他全額使用,但無法證明作爲公務使用。

檢方認爲,廖姓前區長身爲地方區長,已領有較高薪資,仍在剛到任就指示下屬不實覈銷特別費,又挪用綠美化費用作爲個人交誼使用花籃花圈費用,考量廖姓前區長爲法學碩士畢業,爲專業法律人士,卻知法犯法,長期小額詐領公款,在知道洪姓秘書被檢舉後,還指示銷燬帳冊、佯稱因發票遺失並非不實覈銷,欲掩飾犯行,後來才坦承犯罪,認定廖非自首而爲自白,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建請不予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