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補足缺額大法官 提名還要拖多久?

總統有「適時提名」大法官缺額人選的憲法責任與憲法義務,「適時」提名絕不等於「拒絕」提名或「停止」提名,也不等於「拖延」提名。(示意圖/本報系資料照)

從2024年11月1日起,15位司法院大法官之中,包括正副院長在內,共7人出缺,至今已近17個月。不妨回顧一下遞補的相關日程。

2024年8月30日總統首次提名7位繼任者,送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爲立法院預留的時間是兩個月。立法院於近4個月後集會行使同意權,投票結果無一人通通。總統則曾於2024年11月1日指定代理院長的人選。

2025年1月23日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改變憲法法庭議決人數門檻,51位立委隨即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其該項修法違憲。

立法院第一次同意權投票約3個月後,總統於2025年3月1日第2次提名7位繼任者,再度送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約4個月後,立法院於2025年7月25日集會行使同意權,當日投票結果,仍無一人通通。

憲法法庭則於2025年12月19日僅由5位大法官做成114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訴法》的修正條文違憲。自去年7月立院投票距今已近8個月,5人判決之後也已整整3個月過去;總統的第3次提名還全無動靜。

7個缺額未獲遞補的17個月中,立法院共用了近8個月的時間進行兩次提名的審查與投票;總統則用了約11個月的時間進行提名;而尚未完成第3次提名所花費的8個月期間,比第2次提名所花費的3個月超過了1倍不止。不能不問的問題是,即使憲法法庭做出了5人判決,總統續爲提名的憲法責任與義務即告解除了嗎?

2003年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緩對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致生爭議。大法官2007年做成釋字第632號解釋指明,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憲政人事程序,總統負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諮請立法院同意的義務;不論同意或是不同意,立法院也有適時行使同意權的義務;但並無就提名之人選必須同意的義務。114憲判之5人判決也已同樣認定,總統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的憲法責任。

依憲法規定的意旨,大法官的任命須由總統及立法院雙方取得共識,總統又居於程序發動者的地位,總統乃負有適時以提名發動其程序的義務。總統提名之後,立法院必須表態,但並不必須同意總統提名的人選;是故不論來去多少回合,總統終須提出可讓立法院多數同意的足額人選,這是總統應該善盡的憲法義務,也才能據此完成大法官的任命。

現在第2次任命不成,總統又已虛擲了8個月的光陰,仍無第3次的提名人選出現,無論如何,都難以符合「適時提名」的要求。包括5人判決在內,大法官既已一再解釋總統有「適時提名」大法官缺額人選的憲法責任與憲法義務,「適時」提名絕不等於「拒絕」提名或「停止」提名,也不等於「拖延」提名;在又已過了漫長的8個月,總統「適時提名」應該更朝「儘速提名」或「即時提名」的意思理解纔對。不此之圖,總統就是違憲,難逃指責。

因總統遲不履行其不可推卸的提名責任,肇致7位大法官的缺額長期存在,在任的8人大法官又因審判門檻發生爭議而告絕裂,正當性受到高度質疑的5人判決如果還是一再出現,時間的推移,只會將憲法法庭過往累積的公共信用消磨殆盡,絕非憲政的福音。

總統若與立法院多數長期對抗而不再提名,不待現有的大法官悉數任滿,還能靠5人判決繼續跛行支撐多久?這難免讓人質疑:司法總以捨我其誰的姿態壓制國會、偏袒行政,卻無視總統違憲,難道他們不是政黨惡鬥中的助拳者?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