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港警4 / 27全面開罰「車不讓人」 最高重罰3.6萬+吊照

▲里港警方27日起強力執行車不讓人取締勤務。(圖/記者陳昆福翻攝)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爲降低行人事故風險,里港警分局配合屏東縣警察局自4月27日起全面啓動「車不讓人」大執法,針對事故熱點與人流密集路口加強取締。未停讓行人最高可罰3萬6千元並吊銷駕照,盼透過強力執法與宣導並行,改善交通文化,守護用路人安全。

里港警分局提醒,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法重點與罰則如下:

1. 汽機車路口不停讓行人: 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若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將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2. 加重處罰: 若因不停讓行人而肇事致人受傷,處新臺幣 1 萬 8,000 元以上 3 萬 6,000 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1 至 2 年。

3. 嚴重事故責任: 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 3 萬 6,000 元罰鍰,並依法吊銷其駕駛執照。

4. 慢車處罰: 慢車駕駛人(如自行車等)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里港警分局長邱逸樵特別強調:「路口交通環境複雜,行人相較於汽機車屬於極度弱勢的一方,我們執行大執法的目的不在於開罰,而是要導正駕駛人『路權優先順序』的觀念,每一位用路人脫下安全帽、走下車後都是行人,唯有彼此尊重、相互禮讓,才能建立溫暖且安全的交通網絡,請各位駕駛朋友行經路口務必減速,看見行人時請展現耐心、禮讓先行,共同守護我們的家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