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企業設限育嬰留停違法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有企業爲因應人力調配,自行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僅能由最先提出申請或完成交接的員工申請育嬰留停。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受僱者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請求時,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爲缺勤、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更不得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在申請程序上,勞動部表示,只要員工符合法定要件並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即應尊重其意願。原則上,除孩童突發生病、停託或停課等特殊狀況外,勞工仍應於五天前提出申請,以利僱主排班,但企業不得藉此設限或變相刁難。
而在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換算。勞動部指出,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每日正常工時爲10小時的工作者,其一年七日家庭照顧假,應換算爲70小時,而非僅給予56小時。所謂「每日8小時」的計算基準,系依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若勞僱雙方原本約定的正常工時不同,應從其約定。企業若未依實際工時換算,恐已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部也提醒,員工僅請數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的上限,並不得重新起算。延長工時的「一個月」週期,須依勞僱雙方約定、以歷日連續計算,不因中途請假而中斷。
至於事假與普通傷病假,勞動部表示,相關日數均採歷年制計算,育嬰留停復職後,事假14日及病假額度不會重新計算。但若企業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另有優於法令的約定,可依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