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京華城案 北檢提上訴

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一審被判刑17年。(本報資料照片)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臺北地院依貪污等罪判柯有期徒刑17年,其餘8名被告各判刑1年至15年6月不等。但臺北地檢署認爲,北院判決認定「小沈1500」無法證明柯收賄1500萬元,臺北市議員應曉薇顧問吳順民、威京集團財務經理張志澄2人無罪,均有認定違誤及不當之處,另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黃景茂、李文宗、李文娟、端木正7人量刑過輕,4月30日對柯文哲9人提起上訴。

認罪獲判緩刑的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佩,檢方不上訴,2人已判決確定。

檢方指出,柯文哲與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涉圖利罪部分,原審漏未認定柯、沈2人於民國111年2月共同施壓證人、前北市府產發局長林崇傑部分,「小沈1500」沈行賄柯不另爲無罪諭知,認事用法均有所違誤。

李文宗涉犯收賄罪無罪部分,檢方認爲朱亞虎傳送訊息內有諸多異常用語,但李未提出疑問,還以簡訊回覆,可知其對朱欲傳遞訊息與京華城案有關,已有充分理解。張志澄、吳順民無罪部分,檢方認爲,朱曾向張告知沈慶京找人頭捐款目的,在京華城案還與北市府訴訟之際,接受沈指示捐款,涉犯行賄罪;吳受聘於威京集團,與應曉薇共同在北市府居中協調,具有收賄高度關聯性,且吳協助推動京華城違法細部計劃變更申請案,與沈慶京有圖利罪的共犯關係。

檢方認爲,柯、沈各判刑17年、10年;前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判刑6年6月;判刑15年6月的應曉薇,犯後態度惡劣且嚴重干擾司法;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犯公益侵佔罪部分,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判刑1年的端木正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均量刑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