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罰成敗 帳戶控制權是關鍵
目前全臺涉詐告誡戶逾12萬人,圖爲警方查扣的人頭帳戶提款卡。(刑事局提供)
涉詐警示帳戶、告誡人口不斷攀升,甚至有人是遭「二次詐騙」交付帳戶、協助洗錢。湯姓女子被騙,誤信詐團僞裝的「反詐騙組織」可追回款項,依指示提供帳戶作爲「墊資申請」,代收不明匯款、抽取酬勞,從被害人變被告,慘遭5年告誡處分。她提告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她配合詐團指令操作虛擬貨幣金流,形同犯罪手足延伸,具重大過失,判決駁回確定。
湯女民國113年被騙280萬,急於追回損失,加上不熟悉虛擬貨幣運作,聽信化名「半島」的反詐組織人員指示,對方要她付「阻擋處理費」,但她無力負擔,對方改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墊資操作」,同年她收受劉姓男子被騙的多筆款項,再買虛擬貨幣,轉入對方電子錢包。
湯女強調,從未交付提款卡及密碼,與租借、販賣人頭帳戶截然不同,且她對虛擬貨幣一竅不通,不知是幫助洗錢,告誡處分對她太嚴苛。
不過合議庭指出,洗防法第22條增訂目的,在於填補刑事幫助犯「主觀犯意」證明困難的漏洞,全面防堵金流斷點。所謂「提供」,不限於交出提款卡與密碼,縱使帳戶仍由本人掌握,若不斷依他人指示處理金流,實際上已交出帳戶「控制權」,也是人頭帳戶。
況且,湯女不僅沒質疑詐團,還被動抽2%報酬,獲利4萬多元。合議庭表示,湯女未履行帳戶持有人應負的謹慎保管與合理查證義務,配合詐團還從中獲利,有重大過失,判決敗訴確定。
雖然抗罰幾乎都敗訴,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有罕見勝訴案例。男大生先遭投資詐騙,後來又成爲三方詐騙的人頭帳戶收受贓款並轉出,法官認爲他不算交出帳戶控制權,判決撤銷告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