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社工被判2年 律師王至德曝涉罪關鍵「保證人地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童剴剴遭虐死一案,兒福聯盟前社工陳尚潔一審被判2年有期徒刑,引發社會兩派意見討論。律師王至德分析,剴剴案中的社工被認爲具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所以當社工在工作上有疏忽導致剴剴發生不幸結果,社工就會被認爲是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爲犯。

▲陳尚潔一審被判刑2年,引發社會大衆兩派意見爭論。(資料照/記者黃哲民攝)

剴剴案社工一審被判刑2年

兒福聯盟前社工陳尚潔在剴剴案中,被指控任內訪視失職,未能及時阻止1歲的剴剴遭保母劉彩萱虐待致死。臺北地院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陳女2年有期徒刑,僞造文書罪的部分則爲無罪。

律師分析關鍵「有無保證人地位」

律師王至德20日在臉書「法老王-王至德律師」發文表示,社會大衆對剴剴案很關心,對社工是否該被判刑也有許多不同意見,但在吵架前要先把事情搞清楚,所以他決定和大家分享法律上關於保證人地位的部分知識。

王至德說明,有的人不去救人會構成犯罪,有的人卻不會,關鍵在於有沒有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學術上類型有2種,包含對於某個危險源有監管義務的人、對於某個人有保護的義務,後者最常見的就是父母對子女有保護義務,另一種典型則是高山領隊,領隊對隊員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

王至德指出,剴剴案中的社工被認定具有這種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所以當社工在工作上有疏忽導致剴剴發生不幸結果,社工就會被認爲是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爲犯。

法官1見解卻出乎預料

不過,法官認爲社工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而不是「業務/契約上之義務」或「依法令之義務」的保證人地位,這一點讓王至德感到很意外。他解釋,社工受僱於機構或承接政府委辦方案,不論是從職務內容或相關法規看來,都能間接推論出社工本身對受安置的兒童負有法定的訪視與監督義務,此案中法官卻逕自認定屬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情形,雖然不能說完全不對,但確實有點出乎他的預料。

【剴剴案社工的保證人地位】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律師,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我知道大家對於剴剴案都很關心,對於社工是否該被判刑也有很多意見,但是要吵架也要把事情搞清楚,社工制度我不是專家,只是覺得應該要改善,我就不多論述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