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2度約少女車震口愛「全程自拍」 賠100萬元換緩刑
鄭姓軍人約未成年少女在車上口交及車震作愛,還全程自拍,事後認罪賠償100萬元,被臺南地院判應執行1年4月,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鄭姓軍人在民國113年7月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小可(化名),2度將小可約出開車載到臺南市區某偏僻停車場,在車上跟小可發生口交及車震作愛,並拿手機全程拍下自己觀賞。小可和閨蜜討論此事被母親知道,小可母怒而提告。鄭男坦承認罪,獲小可父母同意和解,分期賠償100萬元,法官依2項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應執行1年4月,緩刑5年。
檢方起訴指出,鄭姓男子在案發時爲現役軍人,他於113年7月間,透過社羣軟體INSTAGRAM(IG)認識未滿18歲的少女小可,2人在網上聊及性話題,一時興起,鄭男遂邀小可外出發生關係,先後於113年9月間、10月10日下午,他駕駛1部客貨車,搭載小可前往臺南市區一處偏僻停車場,兩人情投意合,在車上由小可爲鄭男口交及作愛,在過程中,鄭男打開手機全程拍下他和小可的性愛畫面,供自己觀賞。
小可事後和她的一位閨蜜談及與鄭男發生性關係,結果不小心讓小可母親知道,小可母爲之震怒,帶着小可到警局報案。小可向警方證稱她確實與鄭男於停車場在車內發生關係,閨蜜也證實小可和她聊及此事,警方調閱停車場監視畫面,證實鄭男與小可兩度到停車場。
法官認定,鄭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他明知小可尚未少年,雖是兩人合意,但他竟在性行爲過程中拍攝與小可發生性行爲影像,有害小可身心健全發展,法治觀念不足,行爲實屬不該,應予相當之非難。
判決指出,鄭男犯後坦認犯行,且積極與小可及其父母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100萬元,取得諒解。經歷此案後,鄭男應會知所警惕,判應執行1年4月,緩刑5年,以啓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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