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購條例納延宕罰則 專家:恐害程序重啟
國民黨研議推出黨版軍購條例草案,除了對美軍購外,國內產製部分規畫改列入年度預算,還要求與美方的合約應清楚載明交貨期程和懲罰條款。國防院戰略所所長蘇紫雲提醒,懲罰條款在實務上恐怕很難變成正式內容。淡江大學戰略所助理教授揭仲擔憂,美國軍售制度(FMS)沒有懲罰條款的前例,如果入法,恐怕會使國防部無法與美國完成「發價書」的簽署,只能改採「商售」(DCS)模式,甚至整個程序可能因此重啓。
蘇紫雲形容,美國軍售模式就類似預售屋的概念,我方會提撥款項在美方指定的銀行,當廠商有進度時,纔會撥付相關進度的費用。不過由於軍售主要是美國政府和廠商的事,對我方而言,國會的意見可以尊重,但在軍售制度的實務上,懲罰條款恐怕很難變成正式內容,只能像美國國會一樣列爲意見的表達。
他強調,雖然對外軍購很重要,不過國防自主也絕對不能放棄。因此一點二五兆元特別預算中,也有政府必須負起自主政策效益的責任,列爲八年期特別預算可以暫時排除預算法規的限制,但也不會是空白支票或就此不受監督。
揭仲指出,國民黨版草案關於懲罰條款的內容,固然立意良善,但在美國的軍售模式中,我方政府只會與美國國防部簽署發價書(LOA),委託美方代爲執行全案的專案管理工作,從選商到簽訂合約,都是由美方出面;所以國民黨版草案中的「對美採購合約」,在軍售模式中並不存在。
揭仲分析,基於美國軍售案的設計,國民黨版草案所規定的賠償制度與懲罰條款等,應該無法納入我方國防部與美國國防部所簽署的發價書中。假如這些懲罰條款最後成爲法律,就可能使國防部因爲擔心違法,不敢簽署發價書;要不然就是爲了遵守法律,放棄循軍售模式取得這些武器系統,改採商售。然而,先不論我方有無足夠的人員與專業能力做好專案管理,現階段要由軍售改商售,整個程序恐怕真的會重啓,導致武器取得的時間大幅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