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 北院暗批柯文哲 幹擾獨立審判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本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在京華城容積率收賄、侵佔政治獻金等案,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侵佔政治獻金、KP小物募款所得等,重判十七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臺北地方法院昨公開判決書全文,暗批柯使法院承受不當壓力、干擾獨立審判空間。

民衆黨發言人張彤駁斥,真正干擾司法的,從來不是柯文哲、民衆黨,是早已背離中立、公正原則的院檢體系;判決書印證,原來判決不用看證據力,因爲想像力就是北院的超能力。

檢廉搜索查扣撕碎的便條紙筆記,上頭是柯文哲寫的「晶華→orange出國」,合議庭認爲,柯的秘書許芷瑜二○二四年八月廿七日才返國,卻急於同年月廿九日前往日本,可見柯確有指示共犯或證人離境。

判決指出,柯文哲身爲市長卻冀求財團支持,收受二一○萬元賄賂,使京華城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廿%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

法官認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透過人頭匯入民衆黨政治獻金二一○萬元,是行賄的前金後謝,讓柯文哲違法指示都委會研議京華城獎勵容積案。

判決指出,柯文哲、沈慶京二○二○年二月廿日一對一會談後,市府原主張十二萬餘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爲一次性保障,開始有所轉變。

判決指,若二一○萬元只是政治獻金,朱亞虎何須傳訊息給李文宗提及「見市長」等情事,可認定二一○萬本質上是沈慶京感謝柯文哲協助京華城「送研議」取得容積率賄款。

另針對「小沈一五○○」,合議庭認爲工作簿作者就是柯文哲,「小沈」也是沈慶京,但因被告自白不得作爲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需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爲真實,因此即使柯文哲向黃珊珊說「小沈已給過」,也無從佐證是一五○○萬元,不另爲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