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追張文追到頂樓「爲何不用槍?」 網點出1狀況:翻翻案例
▲張文隨機砍人。(圖/記者陳以升攝)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27歲男子張文昨日(19)在臺北捷運、中山商圈隨機攻擊,最終墜樓身亡,釀成4死11傷。就有網友在看到相關影片後,不禁納悶問道,爲什麼警察都已經追到頂樓了,卻沒有用槍?貼文曝光後,引起網友討論。
有網友在PTT的Gossiping板上,以「臺灣警察到底有多怕用槍」爲標題發文,提到張文昨天都已經丟煙霧彈、殺人了,但警察追到頂樓之後,卻沒有用槍,反而是拿警棍和手電筒,臺灣警察有多怕用槍?
網友推測警察不用槍的原因
貼文曝光後,便有網友感嘆,「大膽開槍後面一堆鳥毛爛事啊」、「開槍,叭叭,執法過當」、「開一槍報告寫不完欸」、「翻翻案例,警察用槍後果都非常人能接受」、「一堆警察開槍被告、索賠」、「不然報告你要幫寫嗎」、「沒用好,副作用跟你一輩子」。
也有網友擔心警察的安危,「每臺警車跟行動駐所配備盾牌很難嗎?每次新聞看到警察跟肉乾一樣對抗持刀兇嫌。槍不槍是一回事,連基本保護自己都沒辦法做到」、「好歹拿個盾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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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什麼狀況下可以開槍?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遇下列情況,可以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爲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爲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另外,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犯罪嫌疑人或行爲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