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陈会签署2协议 「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仅列共识
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与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9日会谈中共同确认「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及「海峡两岸海关合作」的文本内容,但原本我方期待列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仅列为两会共识,虽有媒体质疑效力问题,但海基会强调,会在两岸法律许可范围下来行,确保两岸民众的权益。
▲江陈会谈9日登场,江丙坤与陈云林共同签署协议。(图/记者张一中摄)
针对本次会谈签署的「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海基会表示,该协议有助于提供两岸投资人投资权益的制度化保障,如台商财产权、经营权及人身安全等,有效健全两岸投资环境,以及在全球化及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提升两岸各自的竞争力。
至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则有助简化两岸货物通关程序,有利于业者降低营运成本,杜绝两岸非法货物走私。两项协议的签署也代表ECFA后续协商已逐步落实,象征两岸经贸合作架构的进一步深化。
不过,投保协议中并未纳入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仅由双方列为共识,内容包括:双方将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人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24小时内通知。同时依「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且应尽量缩短通报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家属透过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向另一方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另一方应将查询结果尽快回复。
大陆公安机关对台湾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投资企业中的台方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24小时内依法通知当事人在大陆的家属;当事人家属不在大陆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投资企业。
台湾法务及司法警察机关对大陆投资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大陆投资企业中的陆方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24小时内依法通知当事人在台湾的家属或所投资企业。
两会认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以来,双方透过已建立的通报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讯息,并依据各自规定,为家属探视及律师会见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础上,「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的签署,虽未将两岸投资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列入文本内容中,但还是会在两岸法律许可范围情况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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