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保險法修法議題 金管會:工會可辦教育訓練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2)日就《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聚焦保險業務員勞動契約是否入法、公私協力機制,以及工會參與教育訓練等三大議題。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迴應表示,從法制定位與監理職責來看,保險法不宜直接介入勞動契約內容,應迴歸既有法律體系處理,但可持續優化教育訓練管道,提升業務員的權利。

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理事長張煒如呼籲,政府應正視全國37萬名保險業務員長期面臨的制度失衡問題,將工會納入教育訓練、獎懲、停止招攬、撤銷登錄及申訴救濟等勞動權益保障於法制規範中。立委林思銘、賴士葆指出,業務員長期受公司高度管理,卻面臨權責模糊、保障不足的處境,金管會不應以市場紀律爲由迴避勞動爭議。不過多位學者與專家則對保險法直接介入勞動契約狀態持保留或審慎態度。

陳彥良表示,保險法的構成包含契約法與保險業法,核心目標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市場紀律,監管重點着重於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與招攬行爲管理,至於勞務契約內容究竟是僱傭、承攬或委任,應迴歸契約自由原則。他認爲,大法官解釋已定調,契約定性應保留司法自治的空間,讓雙方有多種選擇,若由主管機關單方面限制勞務契約屬性,恐干涉締約自由。

在公私協力與爭議處理機制方面,陳彥良說明,第三方公正機制是可以思考的方向,目前業務員申訴委員會已具備多元代表性,包含二金融消費者代表、三位學者代表、二位業者代表以及二位工會代表;業務員獎懲制度方面,金管會已將業務員懲處機制受停止招攬處分的「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爲「一年以下」,便是爲了給予個案裁量更多彈性空間。

針對工會爭取辦理教育訓練的訴求,陳彥良認爲「多多益善」,目前相關教育訓練作業要點已明列允許包含二全國性保險業務員工會在內的單位參與合作。他強調,未來金管會將持續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與調整勞動者權益之間尋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