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合理的拿」索賄綠能業者400萬 口湖前鄉長重判10年定讞
▲雲林口湖前鄉長林哲凌犯貪污等罪,遭判刑定讞,將入獄服刑。 (圖/翻攝自口湖鄉公所網站)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任內趁着綠能業者打算開發光電系統而找上門之際,索賄400萬元,還說自己「我要拿會合理的拿」。另外也指使白手套製作不實憑證,協助綠能業者鋪設管線。一二審均將他判處有期徒刑10年與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定讞,林哲凌將入獄執行;最高法院也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林哲凌原爲民進黨籍,在擔任口湖鄉長期間爆發本起弊案,於2022年間主動退黨,而後他以無黨籍參選縣議員但落選。2024年1月間因前議員蕭慧敏當選無效確定,落選頭的林哲凌遞補當選。
至於本起貪污案件,判決指出,林哲凌2016年底因補選而當選口湖鄉長。2019年綠能業者「永宙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口湖鄉興建「永宙口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因鋪設管線的問題引起當地漁民發動抗爭阻擋施作,並向永鑫公司要求賠償。公司爲求擺平問題,透過當地開發黃姓女業者,找上林哲凌,表示願意出資350萬元處理,但需取得相關憑證沖銷。
林哲凌遂指示黃女開立385萬元的「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其中的350萬元憑證供永鑫公司沖銷,另外的35萬元則爲黃女公司相關帳務金額。永鑫公司匯款385萬元,黃女提領350萬元交給漁民,另外將35萬元收歸公司帳戶。
此外,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規劃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當地一名吳姓土方業者以林哲凌的名義,索賄800萬元。海神公司負責人遂透過黃女,於2020年間找上林哲凌。2人見面後,林哲凌隨即撇清與吳姓業者的關係,還說自己「我要拿會合理的拿」。因此指示黃女向該公司索賄500萬元,後經討價還價後,以400萬元成交,並分三次支付。公司順利於該月份取得建造開工。
案經檢調單位查辦屬實後,提起公訴。一二審均依照違反《商業會計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林哲凌判處有期徒刑4月與10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定讞,林哲凌將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