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停車費分4級 議員憂惹民怨
花蓮縣政府修正停車收費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多位議員認爲恐增加民衆負擔,引起民怨。(王志偉攝)
花蓮市區停車位一位難求,爲提升週轉率,縣府提出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審議,擬導入分級費率制度,不過,多位議員質疑在景氣尚未復甦下調整收費,恐加重民衆負擔,議長張峻裁示,條文仍待釐清,下週續審。
依現行收費標準,路邊停車以時計費者,大型車半小時20元、小型車10元;計次則爲大型車60元、小型車30元、機車20元,路邊機車多未收費。草案則規畫甲、乙、丙、丁4級費率,小型車計時每小時10至40元、計次20至100元,大型車加倍計收,機車納入丁種費率,每小時10元,並可依區域、車流及時段彈性調整,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路邊停車收費與管理。
縣議會昨審議草案,國民黨議員韓林梅對機車納入收費表達疑慮,質疑是否代表未來全縣機車停車格皆可收費,主張若推動應訂附帶決議,須經過議會同意,避免地方逕行實施,增加民衆負擔。
無黨籍議員林源富指出,當前觀光產業低迷,若提高市區費率,恐衝擊商家生意,甚至加劇空屋問題。國民黨議員吳東昇則直言不認同修法方向,花蓮有20萬輛機車,現行機車位不足,若貿然收費恐引發民怨,建議暫緩。
建設處長鄧子榆以市區「金三角」鬧區爲例,因停車需求高,可評估採累進費率,提高週轉率,避免長時間佔用車位,未來調整須公告且不得逾越分級範圍。他說,若涉及費率調整,將研議納入須經議會同意機制,並持續與地方溝通,凝聚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