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女師命案 無罪確定

臺中后豐大橋陳姓女老師墜橋命案,陳女的男友王淇政(左三)和友人洪世緯(左五)被控殺人,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纏訟23年的臺中后豐大橋陳姓女教師命案,死者男友王淇政以及王男友人洪世緯被控殺人,各遭判刑15年、12年6月定讞入獄,2018年最高法院裁準再審後讓王、洪立即出獄,歷經再審3次無罪,最高法院認爲,沒有證據證明2人合力擡起女教師丟向橋下河牀的犯行,7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無罪確定,2人未來可聲請冤獄刑事補償金。

2002年12月7日凌晨,陳姓女老師在後豐大橋墜橋身亡,檢方一度認定是自殺,將王、洪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後,檢方找到1位目擊證人,證人指證他看見王淇政從後面抱住陳女,另洪擡起陳女雙腳作勢往橋下丟,還聽到王說「如果要分手,就要讓妳死」,案情急轉直下,變成殺人案,王、洪2人被判刑確定併入獄服刑。

事後王淇政向監察院陳情,並聲請再審,臺中高分院根據法醫鑑定報告,死者爲頭下腳上垂直墜橋,無從認定死者爲自殺,駁回再審。王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爲目擊證人的證詞前後不一,罕見地自爲裁準再審。

臺中高分院再審後,改判王、洪2人無罪,檢方不服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爲臺中高分院無罪判決理由過於草率,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再更一審又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再更二審仍判無罪,檢方又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爲,原審依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嚴格證據法則,詳予調查釐清,並逐一說明論斷何以再審第三次仍判決王及洪無罪的理由,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依死者家屬等人請求的上訴意旨所指摘,都不是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判決駁回,官司確定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