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核三延役誰負責? 當舊制度面對新風險
▲核三廠。(圖/臺電提供)
●林仁斌/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
當政府再次將核二、核三延役納入政策選項,一個問題無法迴避:如果風險發生,責任如何界定?比起供電壓力與能源安全,更關鍵的是,這項決策究竟建立在什麼樣的制度基礎之上。
核二、核三作爲已運轉數十年的核電廠,本身已面臨設備老化與風險條件改變的現實。若依照現行制度,新建電廠必須經過完整環境影響評估,逐一檢視安全條件;但當同樣具有高度風險的老舊電廠申請再運轉執照時,卻可能不需接受同等強度的審查標準。
這樣的制度安排,等於讓「過去的標準」繼續適用於「當下的風險」。
問題在於,這個選擇是誰做的?主管機關作爲能源政策的決策核心,是否已清楚說明核二、核三延役所依據的審查標準?是否交代延役與新建電廠之間的制度差異?又是否公開說明,在設備老化與風險環境改變的情況下,現行法規是否仍足以確保安全?
當外界以「能源安全」作爲核電重啓理由時,更需要回答的是:安全標準是否同步提高?還是反而在程序上被放寬?延役的本質,是風險重新分配。核二、核三若繼續運轉,誰爲其安全性背書?是政策判斷,還是既有制度的自動延續?當這些問題未被清楚說明,核電延役就不只是能源選項,而是一項缺乏充分制度檢驗的決策。
更關鍵的是,現行環評與監督機制,是否真的涵蓋延役所帶來的風險變化?還是事實上,延役正落在一個「既非新建、也未完整重審」的灰色地帶?
如果政府認爲核二、核三延役有其必要,那麼更應該提出符合當代標準的審查程序,讓社會清楚理解風險如何被評估與承擔,而不是依賴過去制度所留下的空間。
能源政策可以有不同選擇,但制度責任不能模糊。當制度無法清楚界定責任,任何風險的發生,都可能變成無人承擔的結果。
簡單講,當主管機關選擇讓核二、核三在較低標準下延長運轉,它不只是做出能源配置決策,更是在替一種風險承擔方式背書。這樣的背書,應該被清楚說明,也應該能被檢驗與追問。否則,「延役」兩個字,終究只是包裝責任的政策語言,而不是面對風險的制度答案。
▼能源政策可以有不同選擇,但制度責任不能模糊。當制度無法清楚界定責任,任何風險的發生,都可能變成無人承擔的結果。(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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