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教育活動是兒童參與的基礎

學前教育法第十四條指出,鼓勵、引導學前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

近年來,幼兒園越來越重視在各種事項中爲幼兒提供參與機會,保障其參與權,同時也彰顯幼兒園的兒童視角、民主管理。比如,在節日活動、環境改造、材料支持等方面,注意傾聽幼兒的聲音,引導其參與。在此過程中,也誕生了兒童議事會、兒童代表大會等支持幼兒參與園所事務的組織。幼兒在參與這些活動的過程中,將其與自己的生活、遊戲等聯繫在一起,產生了有意義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得到發展。不過,幼兒園裡的兒童參與,仍存在一些問題。

少部分幼兒參與多,大部分幼兒參與少。既然參與是幼兒的權利,那麼每個幼兒都有參與全園、全班各種事項的權利。但從可行性出發,幼兒園、班級常常選擇一部分幼兒代表,來行使全園、全班幼兒的參與權。從效果出發,又常常選擇那些語言表達較爲清晰、能較好理解教師意圖的幼兒,來參與全園、全班的各種事項。從年齡來看,中大班幼兒、特別是大班幼兒參與多,小班幼兒參與少。事實上,每所幼兒園、每個班都可以統計一下,在一段時間內(如一學期、一學年、三學年),參與兒童議事會之類活動的幼兒,佔全園、全班幼兒的比例是多少,在一段時間裡,一次都沒有參與的幼兒,佔比是多少。

有的事項參與多,有的事項參與少。從來園到離園,其間與幼兒直接相關的活動、事項非常多。按道理,凡是可能影響幼兒的一切事項,他們都有權參與。但從可行性出發,教師常常選擇一些幼兒容易參與的事項(如吃什麼、玩什麼、種什麼、取什麼名字等)鼓勵幼兒參與。從效果出發,幼兒園傾向於選擇容易看到效果(如小型會議、繪畫+語言等)的事項交由幼兒決定。事實上,每所幼兒園、每個班都可以統計一下,園長、教師每天決定的與幼兒直接相關的事項中,幼兒是否參與,參與了多少,參與最多的是什麼,參與最少甚至沒有參與的是什麼。

淺層參與多,深度參與少。羅傑·哈特在上世紀90年代提出的“參與階梯”理論表明,兒童的參與存在程度差異,由低到高分別是:完全受擺佈;裝飾性參與;象徵性參與;分配任務,事先通知兒童;成人作決定,考慮兒童的意見;成人提議,兒童參與作決定;兒童提議,兒童作決定;兒童提議,邀請成人一起作決定。嚴格意義上說,前三種參與不是真正的參與,而是假參與。由此反觀幼兒園的各種參與,從總體上看,有些參與還處於淺層次、形式化狀態。

針對上述問題,落實兒童參與權,應注重所有幼兒參與、參與所有事項、持續性參與、深度參與。但筆者認爲,開展好一個個教育活動更爲重要、更爲基本。《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指出,幼兒園的教育活動是教師以多種形式有目的、有計劃地引導幼兒生動、活潑、主動活動的教育過程。一個好的幼兒園教育活動,幼兒一定有參與。一所幼兒園、一個班,只有開展大量好的教育活動,各種議事機構的活動纔有根基。如果只是簡單設置各種兒童組織、小型團體,而沒有把根基打牢,就會看上去很美好,卻容易陷入誤區。

(作者單位:四川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中國教育報》2025年06月01日 第03版

作者:鄢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