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霸凌9打1 家長連帶賠24萬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民事求償案,遭校園霸凌的被害人向加害同學、家長求償精神撫慰金。(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某國中於民國113年間發生校園暴力案,捱打的顏姓學生事後向9名加害學生及家長求償新臺幣300萬元精神撫慰金,嘉義地院審理認爲,該霸凌事件屬「偶發單一」事件,不符霸凌「持續性」要件,審酌兩造雙方身分、加害程度等,判決動手及圍觀助勢學生及他們的家長需賠顏生24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113年9月30日當天上午8時許,陳姓、林姓、葉姓等9名學生,帶着汽水瓶、水泥塊及鋁棍等工具,一羣人在廁所內以徒手、用腳狠踹、持鋁棍等方式,連續痛毆顏姓學生,導致顏生背、胸、腹部鈍挫傷;過程中還強行脅迫顏生向他們下跪、磕頭說對不起,並以手機錄下整個施暴過程後在網路散佈。

事件爆發後,校方調查認定校園霸凌案成立。顏姓學生以9人對他的霸凌行爲,造成他身體及人格尊嚴重大侵害,留下難以抹滅心理創傷,提告請求這些同學與家長連帶賠償精神撫慰300萬元。另外他還控訴,這些涉案同學長期以買早餐、電子煙、香菸等名義,向他強借4萬2055元卻不歸還。

加害學生和家長否認有4萬多元的借貸,強調事發當天只是一般偶發衝突,且加害學生就讀國中、無收入,賠償300萬元金額太高。

法官指出,顏生無法證明除該起單一事件外,還有其他類似肢體或言語欺負行爲一再發生,認定這起事件並不屬於持續性的校園霸凌。

法官衡量顏生人格權、傷勢、生活影響和加害學生經濟能力後,判定集體施暴撫慰金以24萬元爲適當,另名飆罵粗口的學生須多賠8000元;4萬多元借款則因舉證不足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