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玩命!不滿被跟車 莽男「狂飆+逼車+衝撞」下場曝
一名曾姓男子,因得知委託載運挖土機的聯結車遭人尾隨,竟於8月底深夜,駕車在國道三號苗栗段,以超過時速140公里的高速,連續惡意追撞、逼停尾隨車輛,整個驚險過程全被行車紀錄器拍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國道三號深夜上演駭人玩命追逐!一名曾姓男子,因得知委託載運挖土機的聯結車遭人尾隨,竟於8月底深夜,駕車在國道三號苗栗段,以超過時速140公里的高速,連續惡意追撞、逼停尾隨車輛,整個驚險過程全被行車紀錄器拍下。苗栗地院審結,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於去年8月31日,委託許姓男子及林姓聯結車司機,前往新北市某公司載運挖土機。該公司負責人察覺後,指示員工駕車尾隨聯結車以掌握去向。許男發現遭跟追,立即聯繫曾男「處理」。
曾男接獲消息,竟不顧國道車流與行車安全,於9月1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在國道三號北上瘋狂尋找該輛尾隨車。找到目標後,他先從後方猛撞對方車尾,待對方變換車道,他再次追撞,甚至加速至對方左側,直接向右擠撞,惡意阻擋去路。一連串的危險動作,導致被害車輛後車箱、保險桿及車門多處嚴重凹損,被害人嚇得趕緊駛離國道,曾男卻一路狂追,直至通霄交流道才罷休。
檢方偵查後,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強制及毀損等罪起訴曾男。法院審理時,曾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爲,曾男在高速公路上高速競駛、頻繁變換車道、惡意衝撞他車,行爲已嚴重危害公衆往來安全,造成其他用路人內心恐懼,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
法官痛批,此種「競速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爲,極易導致無辜用路人傷亡,僅因不滿車輛遭尾隨,就恣意妄爲,實屬不該。審酌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因此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指出,曾男以單一危險駕駛行爲,同時觸犯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54條「毀損罪」,屬於「想像競合犯」,依法從一重之「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處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