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抓包兒吸「喪屍煙彈」怒報警 他賺3500要吃10年半牢飯

▲父親發現兒施用「喪屍煙彈」報警,北市男賣依託咪酯判10年半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張姓男子明知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已列第二級毒品,仍透過微信與買家約在新北汐止一處超商附近巷弄面交,以3500元販售1顆依託咪酯煙彈,買家回家施用後被父親察覺報警,警方循線查出張男涉案,張男辯稱只是收欠款,但士林地院不採,依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2025年3月24日晚間9時許,張男透過微信語音通話與阿強(化名)談妥交易條件,約定以3500元販售1顆依託咪酯煙彈,並約在新北汐止區一處超商附近的巷弄面交。

同日晚間10時41分至49分間,張男依約前往交易地點,與阿強碰面後,當場收取3500元價金,並交付依託咪酯煙彈1顆。阿強後來在汐止住處施用該顆煙彈,被父親察覺有異後報警,警方到場扣得依託咪酯煙彈1顆,毛重4.5546公克,並循線追查毒品來源。

警方查出張男涉案後,於同年5月24日下午持搜索票到張男住處搜索,扣得他用來聯繫阿強的iPhone 13手機,全案由汐止分局報請士林地檢署偵辦。

法院開庭時,張男坦承當天確實有和阿強見面,也有收取3500元,但否認販毒,辯稱這筆錢是阿強積欠他的債務,自己只是去收欠款。辯護人也主張,本案除了阿強證述外,沒有其他足夠補強證據,仍有合理懷疑。

不過,法官比對阿強證述、微信對話紀錄、張男車輛沿線監視器畫面及交易地點位置後,認爲阿強對於購毒緣起、交易方式、碰面後銀貨兩訖等細節均證述具體,且案發當天是阿強主動聯繫張男,與施用毒品者主動求購的情節相符。

法官也指出,若真如張男所稱只是收取欠款,雙方對話中卻沒有任何催討債務的內容,張男也沒有采取匯款方式,反而開車到阿強住處附近,只爲收取3500元,顯然與常情不符。法官因此認定,張男所謂「收債」說法只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也痛斥,依託咪酯原本是臨牀使用的超短效靜脈麻醉劑,卻在近年被不肖人士摻入電子煙油,包裝成「喪屍煙彈」、「上頭煙」、「依託煙彈」、「麻醉煙彈」等名稱流通。施用後可能出現手抖、步態不穩、意識昏沉、肌肉抽搐,嚴重甚至抑制呼吸中樞,危及生命;長期濫用更可能戕害腦神經及內分泌系統。

合議庭審酌,主管機關先於2024年8月將依託咪酯列爲第三級毒品,短短數月後,又因危害蔓延,於同年11月升列第二級毒品,足見其危害性。張男無視依託咪酯濫用風險,爲牟利販售毒品,除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也衝擊社會秩序與法秩序,且犯後仍否認犯行,甚至在訴訟外私下間接聯繫證人,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士林地院考量,張男販賣對象單一、獲利非巨,但所爲仍屬販賣第二級毒品重罪,最後依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扣案iPhone 13手機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500元也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檢方另起訴張男在2025年3月24日前某日,曾另以3500元販賣依託咪酯煙彈給阿強。法院認爲,阿強對於該次交易價金究竟是全部匯款、部分匯款或部分付現,前後證述不一,帳戶交易明細也查無對應金流,加上微信對話紀錄時間與檢方所指犯罪時間並不重疊,證據不足以形成有罪確信,因此判張男此部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