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簽字離婚竟然無效! 法院: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夫妻吵架簽字離婚竟然無效!法院:三大要件缺一不可。(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紙離婚協議書,竟因「證人未親見」關鍵瑕疵,讓原本登記完成的離婚瞬間失效。男子阿庭與女子小晴(均化名),因爲爭吵而簽署離婚協議並完成戶政登記,但事後女方主張離婚程序不合法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證人資格不符法定要件,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根據判決,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4年因爭執,於租屋處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於隔日前往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然而阿庭主張,當時並無離婚真意,且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並未在場見聞雙方確有離婚共識,甚至簽名並非證人親自所爲,整體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小晴則主張,雙方確有共識離婚,雖簽署當下證人未在場,但曾電話通知證人並取得同意,且戶政人員當時亦曾致電確認,離婚程序應屬合法。
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其中一名證人實際上是在接到戶政機關電話時,才得知兩人正在辦理離婚,且當時因剛睡醒未詳查即迴應確認;之後雖接到小晴通知並同意借名簽署,但從未親自見聞雙方表達離婚意願,更未實際簽名或蓋章。法院認爲,該證人僅憑片面轉述即「掛名」作證,顯然不符法律要求。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須具備三大要件:書面協議、兩名以上證人簽名,並完成戶政登記。其中證人不僅需簽名,更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不能僅憑電話或轉述認定。若未符合此要件,依《民法》第73條規定,該法律行爲即屬無效。
法院強調,本案雖形式上完成離婚登記,但核心要件「證人見聞離婚真意」並未具備,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法應認離婚無效。因此,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