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約談判竟強吻摸胸摳下體 銀行男下場慘了
臺北市一名戴姓男子與前女友A女分手後,藉口歸還物品相約談判,竟趁兩人在A女住處房間獨處時,不顧對方多次拒絕、推開,強行親吻、摸胸,甚至拉開牛仔褲拉鍊,隔着褲子用手指摳下體、以下體頂撞,行徑極爲惡劣。(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戴姓男子與前女友A女分手後,藉口歸還物品相約談判,竟趁兩人在A女住處房間獨處時,不顧對方多次拒絕、推開,強行親吻、摸胸,甚至拉開牛仔褲拉鍊,隔着褲子用手指摳下體、以下體頂撞,行徑極爲惡劣。臺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戴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戴男與A女於114年1月初開始交往,同年2月中旬分手。雖然感情已逝,但雙方仍因返還物品事宜,相約於同年3月19日晚間7時30分許,在A女位於北市松山區的住處碰面。沒想到,戴男竟利用兩人獨處機會,伸出狼爪。
A女在審理時證稱,當天戴男到她房間歸還吊飾後,她因工作壓力大忍不住哭泣,戴男見狀竟從椅子上爬到牀上,開始強吻她。她雖極力推開、明確拒絕「已經沒有交往就不要這樣」,但戴男完全不罷休,不但強行抱住她、企圖摸胸,還將她推倒在牀上,問「要不要複合?」她拒絕後,戴男竟進一步解開她牛仔褲鈕釦,隔着發熱褲與內褲,用手指摳她下體,甚至用自己下體頂撞。
A女不堪受辱,最後藉口「要上廁所」才得以脫身,返回房間後立刻與戴男保持距離。戴男見狀才以「母親叫他回家吃飯」爲由離去。
A女事後情緒崩潰,隔天立即向共同受訓的朋友多名女人哭訴,直呼「覺得很噁心、很丟臉」。她原以爲事件發生在私人空間、沒有其他人看到,且戴男「沒有真的放進去」,一度猶豫是否該追究,因此沒有立即報警或驗傷。
直到後來,A女從朋友口中得知,戴男疑似在兩人交往期間、甚至分手後,早已另結新歡,讓她驚覺戴男根本是「劈腿還想佔便宜」,且戴男曾利用任職銀行的職權,違法查詢她的個人資料,她擔心自身安全,決定向戴男任職的公司檢舉,並赴警局聲請保護令,沒想到在陳述案發經過時,員警告知戴男的行爲已涉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她這才決定配合提告。
全案審理時,戴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只是在安撫A女情緒,「沒有肢體接觸」。但法官根據A女等人的證詞,發現A女在案發後的情緒反應、處理過程均與常情無違,且女友人也證實,A女在事發隔天就曾憤怒地向她們描述遭侵犯的過程。
更關鍵的是,戴男自己也承認,分手後曾利用公司電腦違法查詢A女的個資,且案發前後多次主動聯繫A女,法官認爲,這顯示戴男對A女仍有眷戀,存在與A女發生親密接觸的強烈動機,反觀A女在案發後,除爲了取回SWITCH遊戲機(擔心個資外流)而短暫聯繫戴男外,並無其他主動聯絡,顯見A女並無挽回或誣陷之意。
法官也一一駁回辯護人的質疑,包括A女警詢、偵訊筆錄中「解開」或「脫掉」牛仔褲的用詞差異,法官認爲這只是描述細節的枝微末節,不影響基本事實;至於A女未立即報警、驗傷,法官更痛批,不能以「事後諸葛」的觀點苛求被害人,A女當時認爲事件發生在房間內、無人見證,且不確定戴男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又覺得丟臉、不想讓家人知道,反應合乎情理。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戴男不顧A女多次以言語拒絕、推開,持續以手或身體其他部位施加不法物理力,排除A女抵抗,已該當《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強暴」要件。審酌戴男爲一己私慾,不尊重A女的性自主決定權,且犯後矢口否認、未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態度不佳,兼衡其大學畢業、從事銀行業、月收入約4萬元等生活狀況,量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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