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餐沒吃帶入境「含肉」罰20萬 旅客求免罰失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旅客阿茂(化名)去年5月從中國澳門入境臺灣,因身體不適,於是將沒有食用的飛機餐帶下飛機,沒想到餐盒含有豬肉製品,他因此挨罰20萬元。阿茂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但日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定駁回。

▲阿茂因爲1份飛機餐,挨罰20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裁判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5月從中國澳門搭乘班機,由高雄國際機場入境,因行李中攜帶含有豬肉製品的飛機餐盒,以及3顆蘋果,卻沒有主動申請檢疫,並經由高雄關綠線免申報臺通關,結果被高雄關人員查獲行李中的檢疫物,因而挨罰20萬元。

阿茂不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天因爲身體不適,沒有吃飛機餐,也沒有打開查看內容物,空服人員也沒有告知餐點是什麼,更沒有說不可以將餐盒帶下機,他真的不知道餐盒內含有需要申報的豬肉製品,只是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下疏忽攜帶了,所以希望能酌情免罰或減輕罰款。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機場入境大廳設有動植物檢查櫃檯,在旅客必經的入境走道、樓梯口、行李轉盤處、海關紅綠線分流處等區域,都設有明顯的中、英語雙語標示宣導海報、看板及影片,櫃檯也放有宣導手冊供旅客取用,目的都是在提醒旅客,若攜帶動植物或及其產品應主動申報,否則經查獲最高恐面臨100萬元罰鍰。

法官指出,阿茂有多次出入境紀錄,也表明看過相關檢疫告示,他主觀上應當知悉入境時要配合國家防疫政策,不能自由攜帶動植物類產品入境。

此外,法官表示,阿茂應當能預測飛機餐內可能會有含肉的加工產品,況且餐盒並未密封,就算他因爲身體虛弱無法打開檢查,也可以向空服人員詢問確認,所以主觀上仍有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縱非故意,也應負過失責任,最終裁定駁回他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旅客帶飛機餐入境要注意內容物。(圖/翻攝自Facebook/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曾在官方臉書發文提醒,以下4類飛機或郵輪上的食品不得攜帶入境,旅客務必在下機前食用完畢,或主動棄置於機場的農產品棄置箱內,若違反規定,最重可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裁罰高達100萬元。

1、含有豬、雞、牛等禽畜肉類的餐點。2、夾有肉類、火腿、生菜的三明治或麪包。3、生菜沙拉。4、附餐水果,如香蕉、蘋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