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減刑雙標 徐錫祥提非常上訴
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陳俊吉攝)
縱火犯蔡志宏蓄意縱火,一審判5年,但二審及三審卻以他有「反社會型人格違常」,符合《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輕判3年半定讞。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認爲,近年法院在城中城縱火案、逆子殺母案都以兇手具有反社會人格屬精神障礙,一再找理由減刑,但過去如鄭捷亦被認爲反社會人格,最終仍未減刑、判死確定,法院見解「雙標」,認定蔡志宏案判決違背法令,8日對該案提起非常上訴,以統一法令見解。
前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屆滿,賴清德總統3月提名徐錫祥爲檢察總長,但立法院否決人事案,不過總統指定徐從5月8日起代理檢察總長。徐上月表示,最高檢的非常上訴機制不能停,他是奉命代理。
最高檢指出,蔡志宏涉犯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罪,被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院判5年,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卻認定蔡「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行爲時的責任能力顯著降低,符合「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減刑改判3年6月。檢察官再上訴,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檢認爲,「反社會人格違常」依精神醫學與心理學界的看法,具有多樣性,《精神衛生法》明文排除爲「精神疾病」,因此高院判決以蔡有反社會人格,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視「反社會型人格違常」屬人格特質而非「精神疾病」,高院判決明顯違法。
針對「反社會型人格違常」是否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最高法院在歷年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見解不一,導致被告刑責輕重南轅北轍。
其中,高雄城中城大樓縱火致46人死亡案、桃園逆子37刀弒母剁頭案均認爲被告是「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者,依法減免其刑。
但臺南佛堂縱火致7人死亡案、臺中油漆公司縱火致3人死亡案,法官則認「反社會型人格違常」非屬精神疾病,不符免罰或減刑要件;另依刑法第57條認定兩案被告惡性非輕、有再犯可能性或無教化可能性。甚至犯下北捷隨機殺人案的鄭捷,也被認定具反社會人格,最終被判死確定。
最高檢認爲,蔡志宏案涉及「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被告,是否適用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應如何量刑的重大法律爭議問題,有統一法令見解必要,代理檢察總長依法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