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兒代辯卸責 老媽反被重判

臺灣高等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高院表示,張婦兒子爲臺北大學法律系畢業,輔佐訴訟時明知廖傷勢較重,爲了不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僅完全卸責,還聲請調查廖有無投保機車強制險、交通違規等與車禍無關證據,讓一件單純交通事故纏訟數年,明顯不是適當行使防禦權。

因張婦兒子主張母親車禍後「失智」,合議庭罕見在判決書中援引臺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黃榮堅「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着善念的靈魂」,指沒有證據顯示失智與車禍有關,提醒該做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卸責,平白浪費司法資源。

二○二○年十二月廿四日晚間八時許,張婦騎單車在新北市三重區在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與廖姓騎士碰撞,兩人均送醫。廖左側股骨頸、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爲張婦左彎未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廖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爲次因,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二人,新北地院依過失程度判處拘役。

案經上訴。張婦主張單車進入內車道時廖的機車還未出現,因此沒有注意的義務,且當時她車速非常緩慢,沒有搶奪路權。律師指是廖沒減速才撞人,質疑車禍鑑定。

高院檢視監視器畫面,認定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車身完全進入內車道時,左右兩側都有來車,阻礙交通往來。

高院認爲,案發時張婦已逾七十歲,本就處失智症主要年齡層,無證據顯示她摔倒與失智有因果關係,依「認罪之量刑減讓」法理,認爲一審輕判張婦、違反比例原則,撤銷改判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