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頻道/主體在臺境外新創 金援來了

國發基金配合各部會推動產業主題投資,其中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的「策略性服務業」與「策略性製造業」方案,近日提出四項新措施,包括提高新創配投比例、開放企業創投CVC成爲配投來源、增加後續輪次投資額度,以及開放投資營運主體在臺灣的境外公司。

這四項措施各有意義,但若從臺灣新創國際化的角度來看,最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架構公司明文被納入政策投資考量。

過去政府資金投資新創,常以公司是否設立在臺灣作爲判斷標準。但公司登記地未必等同公司價值及國籍認同。許多臺灣創業者爲了募資和市場需求,會採取境外公司架構。所謂境外公司,並非指狹義的BVI、開曼或其他避稅公司;對新創而言,境外公司也可能是爲了經營當地市場而設立的美國、日本或東南亞國家公司。

這次政策願意把「營運主體在臺灣的境外公司」納入,方向非常值得肯定。

但政策放寬不代表可以沒有界線,方案要求境外公司須符合兩項條件之一:臺灣境內營收超過總營收50%,或臺灣境內研發超過總研發投入的50%。這反映政府資金仍要確認公司與臺灣之間具實質連結,設計頗爲合理,但關鍵將會在執行的細節。以下說明供參:

一、境內營收超過50%,這個標準對真正要出海的臺灣新創來說,海外營收比重提高,往往是成功國際化的結果。如果一家新創的產品打進美國、日本或東南亞市場,境外營收也快速成長超過半數,本應該是政策希望看到的成果,不宜反而成爲政策投資的障礙。

二、境內研發投入超過50%,這個要項能反映臺灣在新創價值鏈中的位置。市場可以在海外,客戶可以在海外,公司也可能設在國外,但只要核心研發、關鍵人才、技術累積與產品開發仍在臺灣,政府資金支持這類公司,仍然符合扶植臺灣創新能量與產業升級的政策目的。如果認定能夠看見實質研發活動,政策就有機會把海外市場、外國資金與臺灣研發能量連結起來。

此外,這項政策的想像,或許也不應只停留在「臺灣創辦人設立境外公司,再回來申請臺灣投資」而已。在國際化過程中,臺灣人與國際人才的合作將是國際化的必經過程,也是鼓勵方向。未來若團隊願意把研發、人才或技術合作放在臺灣,也應該是政策性投資可支持的對象。這對臺灣而言,不只是資金投出去,而是把研發與產業連結拉回臺灣。

綜上,政府對新創的投資,不應只是要求公司形式上留在臺灣,而是要設計出一套機制,讓臺灣新創可以用境外架構走向國際市場,同時把研發、人才、技術合作與產業價值與臺灣緊密連結。

境外公司架構與否不是關鍵問題,重點應該是臺灣能實質與這家公司所創造的價值連接,並回饋到臺灣;而只要創業者有能力把這個位置,用制度、合約與投資架構固定下來,就值得獲政府的資金、資源支持。

新創在面對政策資金、境外架構與國際募資時,不能只靠熱情與想像。應把市場策略、投資條件與法律架構一併規劃好,才能真正成爲一間可以募資、可以成長,也可以走向國際市場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