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社維法法案過關 回到戒嚴時期

行政院會去年12月2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在公共場所散佈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等主張,將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臺幣以下罰鍰。透過網路散佈則可要求網路相關業者限制甚至中止服務。圖/行政院提供

法務部去年曾開會討論仇恨性言論是否納入刑事處罰,與會學者多反對,刑法研修小組已排除該案討論。法界人士指出,現行刑法與國安法對恐嚇國安或假訊息等言論,均有處罰,在國安法或社維法中另訂處罰相關規定,無異疊牀架屋、且有行政權擴張問題。

「兩公約」公政公約規定,各國有義務制訂防止仇恨、鼓吹戰爭言論的法制,國際人權審查學者也認爲我國實務上欠缺相關法律,法務部主張刑法誹謗、公然侮辱罪都寓含處罰「仇恨」言論性質,去年四月二日召集會議討論。

學者認爲,要處罰仇恨性言論未必要納入刑法,公家機關如對人民開罰前,須有類似「喝酒不開車」、「禁止暴力」的行政宣導作爲,事實上不是簡單的事。

行政院去年十二月廿六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佈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違者可處罰鍰。

換句話說,政府機關可直接下令平臺服務業者(如YT、臉書、IG、脆、PTT)限制網路讀取,甚至註銷貼文者使用者帳號,重點是「不須經由法律審判」。

法界人士憂心,法案一旦過關,臺灣民主將直接回到戒嚴時期,網路上再也沒有人敢批評監督政府,恐造成言論自由寒蟬效應。

有學者指出,大法官釋字六四四號曾解釋,政府不能以過度寬泛的語言規範限制言論與結社自由,目的就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政府不可以爲了「不要讓執政者不開心」,就禁止人民講話。

法界人士認爲,網路匿名性雖成犯罪溫牀,但匿名且自由的網路發言,更彰顯民主法治國家珍貴;網路犯罪會留下數位痕跡,比實體犯罪更能尋找證據,我國已有刑法偵辦恐嚇或煽動言論條文,代表刑罰風險沒有消失,政府透過行政力量抑制言論自由,無疑是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