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法助偷情判賠50萬元! 綠帽尪再控2人「續前緣」

法官與法助偷情賠50萬,丈夫再控2人「續前緣」判決出爐。(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蔡姓法官日前遭爆與已婚蘇姓女法官助理交往,士林地院判2人賠償蘇的先生張男50萬元確定;張男再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告求償60萬元,主張蔡、蘇在前案判賠後仍持續交往,甚至到法官宿舍過夜。臺中地院審酌,認爲張男憑IG截圖猜測,部分調查聲請爲「摸索證明」,判決駁回張男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蘇女民國113年7月7日結婚,2人在114年8月27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蔡男與蘇女自113年10月3日至114年6月19日期間發展婚外情,經士林地院判蔡、蘇2人應賠償張50萬元確定;張男再向臺中地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主張蔡男與蘇女在114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26日期間仍持續交往,不僅多次到餐廳約會,蘇還曾到蔡的法官宿舍過夜,以上行爲已破壞其婚姻關係,因此再向蔡、蘇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蔡與蘇女抗辯稱,2人早在114年6月7日因蔡與另名異性友人關係,導致相處問題分手,前案之所以自認侵權行爲,是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分手後因共同飼養寵物及相關訴訟仍保持聯絡或聚餐,但未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界線;蘇女也指出,114年8月12日當天仍在士林工作,並未前往蔡男宿舍。

中院表示,張男提出的IG限時動態截圖顯示2人曾在114年8月3日、10日及17日到餐廳聚餐,但照片內容僅爲公開場合用餐,未見親密或逾越男女分際的舉動,難認侵害配偶權;張指稱蘇女114年8月12日到蔡男宿舍過夜,該限時動態是4張照片組圖,主角爲寵物貓,蘇女說明因8月11日是寵物生日,纔將先前照片整理後發佈,並提出動物醫院資料佐證;加上蘇女當日仍在北部工作,有差勤資料可證,無法認定她當天曾到臺中宿舍過夜。

中院審酌,張男聲請調閱法官宿舍電梯監視器畫面,試圖從調查中尋找新事證的「摸索證明」,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准許;認定張男未能證明2人在114年6月20日後仍有交往關係,判決駁回張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