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物引發大火!北市訂處理原則 符合這幾項就開罰

桃市府制定「住宅囤積行爲處理自治條例」,北市府則是訂有「臺北市社區囤積行爲處理原則」可依不同法令開罰。示意圖。圖/桃園市環保局提供

基隆市日前一處堆放大量雜物的民宅發生火警,導致消防員殉職,囤積戶問題再次引發關注。臺北市定有「臺北市社區囤積行爲處理原則」,只要符合囤積行爲,可依不同法令開罰,若規避或妨礙防疫工作進場會勘,最重可處2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臺北市社區囤積行爲處理原則」只要社區內發現疑似囤積行爲案件,民衆、管委會、里長或裡幹事都能夠主動通報。至於判斷標準,是由受理機關依據通報者提供陳情內容、照片或相關資料,判定該案件是否符合「囤積行爲」的定義。

該處理原則指出,囤積行爲是指行爲人持續蒐集物品堆積於住家或周遭環境,包含行爲人的生活空間受到壓縮,或對於周遭環境有致公共危險、引發傳染病的衛生疑慮,至於行爲地點則可分爲公寓大廈公共空間,像是樓梯間、防火巷、共同走廊,以及私人民宅的起居室或陽臺。

罰則部份,針對囤積行爲會由相關單位張貼公告或開立通知單限期清除,若未改善者就會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中,於防火巷、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置雜物,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及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惡臭物質,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同時,也能依「廢棄物清理法」,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清除與公共衛生有關的一般廢棄物,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以及「傳染病防治法」拒絕、規避或妨礙防疫工作的進場會勘,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通知清除傳染病病媒孳生源,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另外,有關處理的權責單位,如果囤積於公共空間,則由建管處列管處理,屆期未除則函請環保局強制清運。若於私宅內,則依行爲人狀態指派權責機關,有傳染病之虞或身心健康問題由衛生局負責;具社福身分由社會局關懷;其餘由區公所勸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