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加蓋」月收租10萬? 法官打臉屋主:加倍奉還
▲頂樓加蓋示意圖,非本文事發地。(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頂樓加蓋以爲能賺被動收入?臺北法院有判決直接潑屋主冷水。頂樓戶私自利用公共屋頂加蓋出租,月入可觀卻違法,最後不只要拆屋,租金全數返還還得付利息,所謂「默許」完全不成立。
私蓋兩層出租 短期賺錢埋下長期風險根據判決書指出,臺北市一名頂樓戶屋主,在未經同意下,於社區公共屋頂加蓋兩層建物,並對外出租,據瞭解,每月進帳高達十多萬元。初期其他住戶未立即反對,但隨着逃生動線被阻、公共設備難以維修,安全疑慮逐漸浮上臺面。
▲老公寓頂樓加蓋。(圖/ETtoday資料照)
最後,管委會以全體住戶名義提告,要求拆除違建並返還不當得利。屋主辯稱,買屋時就已存在,多年來管委會也持續收管理費,應視爲默許使用。然而,法官認定,這樣的說法站不住腳。
法院三個關鍵見解 打破頂樓迷思判決指出,屋頂依法屬於全體住戶共有,頂樓戶的權利僅限室內空間,並不包含屋頂。管理費只是用來維護公共設施,並非授權個人將共有空間拿來營利。
▲頂樓加蓋。(圖/記者湯興漢攝)
法官也特別強調,自住與出租性質不同,前者可能只是民事糾紛,後者涉及營利,不當得利責任更明確。最終裁定,違建必須自行拆除,歷年租金全數返還給管委會,還要加計利息。
十萬夢碎還倒賠 公共空間不是提款機算下來,屋主不只痛失多年租金,還得負擔拆除費、訴訟成本,鄰里關係也幾乎破裂。表面看似「月收十萬」的好生意,最後全成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