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闖國道 5分鐘被抓罰3000!法院認爲剛好而已
電動自行車闖國道 5分鐘被抓,男子挨罰3000元!法院認爲剛好而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電動自行車男騎士阿鈦(化名)誤闖國道,遭警方開單裁罰3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未發現禁止慢車進入高速公路的標示,且已主動尋求協助離開國道,警方仍堅持開單不當。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阿鈦違規事實明確,裁罰有據,判決駁回其訴。
判決指出,阿鈦於某日下午3時許,騎電動自行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1.6公里處時,國道警察獲報前往處理,認定慢車違規進入高速公路主線,依法制單舉發。交通事件裁決處審酌事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裁處3000元罰鍰。
阿鈦提起申訴時主張,當時未注意到禁止慢車進入的標誌,行駛約5分鐘後才發現疑似爲高速公路,就打電話請求協助離開,僅希望員警引導其離開路段,不應再加以裁罰。然而裁決處認爲,慢車進入高速公路屬明確違規行爲,依法應予處罰,維持原處分。
法院審理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明定,違反高速公路使用限制者,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亦明確規定,慢車、行人、機車等均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另依統一裁罰基準,慢車進入高、快速公路者,期限內繳納者應處3000元罰鍰,裁罰基準系依母法授權訂定,並未逾越授權範圍。
法院指出,員警巡邏時接獲通報,國道3號南向21.6公里外側路肩有腳踏車,隨即前往現場處理。採證照片顯示,國道入口地面清楚標示「高速公路」字樣,路旁也設有國道3號標誌,標示明確可辨,阿鈦對於進入高速公路之事實難以推諉不知。
法院認爲,阿鈦騎電動自行車進入高速公路主線,屬明確禁止之車種,違規事實成立;其辯稱僅需協助離開,並不影響違規已完成之事實。法院強調,駕駛人縱無故意,仍應負注意義務,未盡注意即屬過失,依法仍須受罰。綜合相關事證,法院認定,裁決處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阿鈦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