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林姿妙名號騙6500萬 宜縣府專員許智信更一審判73年2月
高院
宜蘭縣政府前專員許智信,被控打着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詐騙17人,得款6500萬元,其中7案先前已被依詐欺罪判刑2年6月定讞,發監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10)日將其餘10案依貪污罪各量處7年2月至7年10月徒刑,總刑期共73年2月,未定應執行刑,褫奪公權5年,並追徵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可上訴。
起訴指出,許智信爲宜蘭縣政府聘任爲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專員」,後來擔任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他對外聲稱自己是縣長秘書、助理、駐區專員,自民國110年6月至112年9月間,以可投資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詐騙10人;又於113年1月至9月間詐騙7人。許因積欠高利貸,112年9月底曠職失聯,被害人後報警9天后,許在臺北車站落網被收押。
一審宜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10罪、詐欺罪7罪,定應執行12年徒刑。二審高院認定貪污罪不成立,僅構成7個詐欺罪,改判徒刑4年10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審今認定10罪爲利用職務詐財罪。
許因7件詐欺罪部分定讞,高院去年10月裁定,7個詐欺罪,定應執行2年6月有期徒刑,許已發監服刑。未來若許這10罪判決確定後,高院將另行裁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