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重大裁定 單純偷拍兒少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
刑事大法庭(中時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去年審理黃姓男子偷拍兒少裙底風光案,發現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將黃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但二審認爲已「違反本人意願」改用同條第3項、7年以上重罪,改判4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單純偷拍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
大法庭法律爭點是,以不符合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之方式,偷拍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是否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是要依照同條第1項,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這起案件因爲被告黃文辰在新北市各書局、便 利商店等處,看到未滿12歲兒童或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在民國112年6月間,先後6次以手機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裙底或褲底的性影像,因而攝得1次性影像,其餘5次則未得手而不遂。
起訴後,第一審依檢察官起訴法條,分別論處黃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的既、未遂各罪刑,檢察官不服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第二審撤銷改判分別論處黃男犯同條第3項之既、未遂各罪刑。
承審的刑事第七庭採否定說,認爲不能論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只能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拍攝兒少性影像」罪,第七庭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因爲見解不一,提案刑事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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