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灣判決在大陸執行實務
大陸法院承認和執行臺灣法院判決的案例,這些案例不僅涵蓋了傳統的婚姻家庭、財產處置、商業糾紛,也涉及複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大陸法院在審查是否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時,主要遵循四個核心原則:一是判決真實性,且在臺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是程序正當性,法院會重點審查管轄權、申請時效及送達程序,特別是缺席判決,必須證明被告經過了合法傳喚。三是不涉及洗錢、非法集資等這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四是無判決衝突,也就是大陸法院沒有就同一案件作出過判決,也沒有承認過其他地區的判決。
202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實現了多方面突破,具體影響爲:
一、降低維權成本,授權委託書特定情形下可「免公證」
臺灣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在大陸申請認可臺灣法院判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而且需要經過繁瑣的公證或轉遞手續,耗時且費用高昂。新規有了突破,明確規定了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當事人,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履行相關查明手續。也可通過法官線上視頻或線下見證的方式簽署委託書。通過居住證簡化手續,大幅縮短了立案准備時間,進一步降低成本。
二、擴大追償主體,明確「權利承受人」可爲申請人
金融債權經常發生流轉,例如不良資產打包出售、資產證券化等,對於債權轉讓後的受讓人(權利承受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實務中偶有爭議。新規明確將申請人範圍擴大至「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意味着如果臺灣的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AMC)或其他機構,受讓人可以直接依據新規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更有利於銀行快速出清不良資產。
三、提升執行效率,對「認可部分」先行申請執行
在一些複雜的涉臺繼承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財產可能分佈在不同國家。過去,如果臺灣判決包括了大陸法院無權處理的境外財產,整個申請可能會被駁回。現在新規明確,法院可以裁定認可其中涉及大陸財產的部分,並允許申請人對這部分判決內容先行申請執行。這一規定使得當事人在申請時,即便發現判決中存有瑕疵,也可主動適用「部分認可」條款,從而加快執行進度。
四、明確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的期限,防止程序拖延
爲防止債務人利用程序漏洞故意拖延時間,明確了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被申請人在大陸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意見,且規定被申請人不提交意見不影響審查。
最後,大陸法院在處理涉及臺灣金融判決認可與執行案件時,呈現出維護金融債權穩定的傾向性。對於臺灣的銀行與大陸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發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跨境擔保等,只要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或惡意違規,大陸法院傾向於認可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再輕易以「未經許可開展業務」或違反行政法規爲由拒絕執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