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券商、投信監管嚴格 人才留不住

臺股多頭帶動金融人才流動,除了薪資,制度與操作自由度同樣是交易員轉職的重要考量。傳統投信、券商管理大衆資金,從業人員受到高度監理;部分私人交易室若以自有資金操作、未對外公開募集,則不受同等程度的申報與內控約束。

投信業的規範從決策到人員分工都有明文限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七條規定,基金投資決策須依分析作成紀錄、按月檢討,每一筆操作都必須留下軌跡。「投信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更要求,研究分析、投資決策與買賣執行不得相互兼任,核心是切斷利益衝突的可能路徑。

個人交易管控,則是從業人員最有感的限制。基金經理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投信決定買賣某檔股票起至基金不再持有止,原則上不得交易同一標的;投信業者解釋,限制的是「自己管理的基金持有什麼,個人就不能碰什麼」。而投信投顧公會守則進一步要求,個人交易原則上須事先取得覈准;若個人交易與基金買賣同一股票,不得在基金交易前後七個營業日內進行;買入股票原則上也須持有至少卅日。

值得注意的是,ETF(指數股票型基金)反而相對開放。基金經理人個人若在市場上買進○○五○、○○八七八等被動式ETF,一般不構成利益衝突,因爲成分股由指數決定,經理人難以透過職務影響其走勢。

私人交易室監管相對有彈性。未公開募集的自有資金操作,不須受公募基金同等投資比率、揭露與個人申報約束。不過,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禁止市場操縱、第一五七條規範內線交易一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