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前買5劑「杜避炎」保險不理賠 女求償9萬連吞敗訴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雅(化名)3年前因病住院,出院前花費9萬2032元購買5劑「杜避炎」回家使用,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絕,因而決定提告。不過,小雅一審被判敗訴,上訴後,仍被桃園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小雅出院前買了5劑「杜避炎」打算回家使用,保險公司卻不理賠,雙方因而鬧上法院。(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雅在判決書中主張,她7年前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張實支實付醫療險,2023年4月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期間花費9萬2032元購買5劑「杜避炎」及另外1劑針劑,並於出院後使用;接着,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醫療費用保險金,業者卻只給付部分費用,拒絕理賠這些針劑,這才決定提告求償。
保險公司則表示,依照保單條款約定,僅理賠「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不包含住院診療後的延伸費用,例如柺杖、輪椅、出院後使用的藥物等等,否則將使保險給付過於浮濫,小雅購買的針劑是爲了出院後自行施打使用,所以不算住院醫療費用,不得請求理賠。
一審法官認爲,如果將保單條款中的「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擴張解釋涵蓋住院期間所購買的藥劑,萬一被保險人在出院前任意大量購買自費藥物,保險公司都要負責理賠,這顯然不是契約當事人立約時的真意,也與保險法理的最大善意原則有違。
小雅在一審被判敗訴,她不滿判決結果,決定提出上訴。小雅強調,一審針對保單條款的解釋有所偏頗,況且她只投保一張實支實付醫療險,根本沒有獲取利益之意,應當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不過,桃園地院二審法官仍認同一審的見解,並表示,小雅出院時攜帶的針劑,都可以在家自行施打,不屬於有住院必要的醫療行爲,自然難以將非住院期間的後續療程均納入「有住院必要之醫療處置」範疇,小雅的上訴意旨可能有誤解,所以沒有采信。
法官指出,一審判決小雅敗訴,核無違誤,她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要求廢棄改判,爲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確定。